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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摩托拉客人 出了事故需担责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司机赔偿死者父母人民币18万余元。 2007年10月21日,莲都区碧湖镇蒲塘村一村民纪某驾驶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从碧湖往朗奇方向行驶,途中搭载了章某、占某的女儿,并收取了1元车费。该车辆在莲都区黄山坑至碧湖公路6KM+10M路段右侧停车下客时,被后方一辆农用运输车追尾撞上,造成章某、占某的女儿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农用运输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纪某承担次要责任。2008年3月5日,章某、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纪某赔偿人民币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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