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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文件 到底依哪个

编辑:合同律师 来源:合同法律师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月12日,市人大、市中院、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房屋产权监理中心、市消协、成都仲裁委等部门联手组成的临时调解小组,在本报401会议室举行了成都市首次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投诉公开调解会(详见本报13日相关稿件) 。本次协调会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连日来,不少市民打入本报热线反映,他们在这两年购房时,大都向开发商交了天然气入户费等费用。昨日,位于双流县三强东路的“加国枫韵”小区40多名业主来到该楼盘销售处,向开发商索还燃气入户费,但两份“打架”的文件,却给问题的解决带来新问题。

  业主:还我燃气入户费

  据该小区7幢1单元业主刘女士介绍,当初他们在签合同时根本不清楚国家和政府部门对燃气入户费作出过规定,所以向开发商交纳了4000元燃气和光纤入户费,个别业主因为不愿意交这笔费用而迟迟没有拿到房门钥匙。一位业主还展示了成都市物价局颁布的成价费[2005]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凡是在2月1日后首次向消费者出售的商品房,均不能再额外收取天然气入户费等费用。

  双流物价局:还有一个新文件

  对此,“加国枫韵”销售公司一位负责人称,与购房者的合同中明确写明了的,燃气和光纤入户费没有计入房价。昨日,“加国枫韵”3位业主代表将此事向双流县物价局进行了投诉。该局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徐明元就此事称,市物价局后来又发了《成价综(2006)67号》文件进一步对此作出解释,其中提出:“根据省物价局上述复函精神,现阶段购房者与商品房销售商在购房时签约的合同中已明示没有包括水、电、气等“两管三线”的成本时,根据《合同法》签约是有效的。”至于“加国枫韵”收取业主燃气入户费是否合理?他称,他们将就此事请示上级部门。

  律师:两份文件有冲突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曹军律师重申,1992年出台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提出,商品住宅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和地段差价四个项目构成;我省199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商品房住宅成本构成中包括了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建设费用。因此,开发商应将供气基础建设成本计入到销售价格当中,但开发商没有计入,是自己的失误造成的,不应由消费者为其失误埋单。

  就市物价局12号文与67号文之差别,曹军认为,两份文件确有冲突,至少存在解释不清之处。

  市物价局:违反规定要被查处

  两份文件到底有什么区别呢?记者昨日就此电话联系到市物价局法规处何副处长。对于今年3月份的文件中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何副处长解释道:“实际上,这是两种法律关系,因为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只要双方认可,合同是成立的。但其中有关天然气入户费收取等问题,又属于物价部门管理,而这些收费未必合乎物价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了相关物价规定的,物价部门会进行查处。”

  本报记者 宋元东 熊德壮 刘晋川

  ·消协动态·

  开发商不重视 就到楼盘现场调解

  (记者 宋元东 谭麟)12日的房地产投诉公开调解会,引起了市民的热烈反响。很多市民打入本报热线呼吁,希望继续召开这样的调解会,为消费者维权。市消协秘书长高玉川昨日表示,本月12日的多方协调会只是消协规范购房市场秩序的一个开头,今后,市消协将继续联系多个职能部门,将临时调解小组逐渐建立成一种长效性机制。同时,市消协还将积极听取各方意见,拿出规范方案,适时向人大提交议案或建议。

  本月12日的首次协调会,4家被投诉的房产开发商只有一家到出席,高玉川秘书长认为这表明开发商在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还认识不够充分,市消协还会继续全力追踪跟进3家缺席的开发商。“如果开发商不认真对待,消协有可能将调解协调的地点选择在被投诉房产商的开发楼盘,现场办公。”

  ·调解追踪·

  名人房产还是不肯解决

  名人房产相关负责人出席了本月12日的调解会,但并未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昨日,名人房产的一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仍然坚持按与郁嘉的购房合同约定执行,公司高层还没有拿出解决方案,也没有和购房者与消协联系。

  曹军律师点评:虽然消协的调解并没有强制性,但如果双方协调不能解决,消费者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丰林房产称还有一户没退

  丰林房产相关负责人李先生称, 丰林房产已办理了综合验收合格证书,购房者黄女士再以公司不能提供综合验收合格证书为由要求退房,并没有合理性。除黄女士外,其他购房者大都退还了天然气入户费。

  曹军律师点评:对黄女士收取的天然气入户费为重复收费,黄女士有权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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