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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份房产赠与合同能够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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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2年3月,睢宁县的老朱和老万夫妇把自己的两处房产赠与了儿子小朱并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双方约定:老朱在其所赠与的房屋内有永久居住权。在老朱夫妇长期外出时,儿子小朱对其祖母有赡养义务。双方将这份合同进行了公证,然后办理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2006年8月的一个晚上,天气闷热。小朱出车在外还没回家。他的祖母到他的房间里乘凉,被小朱的妻子小杨赶了出来。老朱得知后立刻过来批评儿媳妇,可是小杨竟与朱某争吵起来,并动手将朱某身上多处被抓破。朱某打电话报了警,民警赶来当场进行了调解,事情暂时平息下来。思来想去,老朱夫妇既气愤又伤心,于是他们把儿子、儿媳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他们与儿子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

  【审判】

  睢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赠与合同受法律保护。老朱夫妇将其房产赠与儿子小朱,小朱也接受了赠与,双方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并依法进行了公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等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双方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销赠与。原告老朱遭到儿媳小杨的打骂,但是小杨并不是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她的行为不受该合同的约束。赠与合同签订后,老朱夫妇及其母亲一直居住在其所赠与的房屋内并将其中的几间出租收益,原告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受赠人小朱严重侵害了老朱夫妇或者老朱的母亲的人身权、财产权。所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着大量的家庭伦理道德因素。承办法官从维护亲情、维护和睦的家庭的大局出发,尽力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希望妥善解决家庭矛盾。但是,原被告双方情绪对立尖锐、意见分歧很大,未能实现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但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的赠与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小朱的义务是保障赠与人老朱夫妇的永久居住权并在其长期外出时,赡养祖母。事实上,老朱夫妇一直居住在其赠与儿子的房屋内,并将其中的几间房屋出租,收取租金。由于家庭琐事,老朱与儿媳发生冲突,遭到儿媳小杨的打骂,从情理上讲,小杨的做法是不对的。但是小杨并不是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她的行为不受该合同的约束。原告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受赠人小朱严重侵害了老朱夫妇或者老朱的母亲的人身权、财产权。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明确地指出,从道德层面来讲,二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儿媳,更应该妥善安排、处理好家庭矛盾,兼顾自己的小家庭生活与照顾好长辈的赡养义务,解决家庭矛盾关键还在于双方互相体谅和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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