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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的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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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出资是指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经营需要而对合伙企业投入的资金,是合伙企业经营的基础。普通合伙人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是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一、普通合伙人出资方式

  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1.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

  2.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

  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

  二、普通合伙人劳务出资原因

  1、有劳务出资的情况: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殊性,但是作为公司,公司就明确规定了不能劳务出资。为保护债权人和交易安全,所以不能作为出资。如果是合伙企业只要合伙人同意,则不排斥这种行为。

  2、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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