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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当期后利率和综合费率的问题

编辑:邱健,田…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近来,当户不按约定期限办理赎当手续、延期后亦不归还当金,典当行被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索当户本金、利息、综合费并且要求当户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日益增多。这其中如何计算典当借款的逾期利息,尤其是综合费率是否应予计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典当管理办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规定了利息和费用的收取标准。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的标准执行。动产质押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不超过27‰,财产权利不超过24‰。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罚息。超出上述标准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形成绝当后,有些当户拖延还款,典当行也不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此时典当息费该如何计算呢?对此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也无可供参考的判例。有人主张当户未及时还款构成违约,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则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参照前文提及的规定,判决当户承担偿还当金、逾期利息、罚息和综合费用。也有人认为当户不如期还款及相关利息、费用赎当,承担违约过错责任,但典当行不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拖延时间,扩大损失,也有违公序良俗。典当费率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这也成为典当业营利的主要来源,且当价多是远远低于当物的价值,因此很多典当行并不急于行使权利,其目的就是等待息、费用数额很高时再主张权利以求获取对当物的最大利益。这在事实上形成了利益的显著失衡。在当期届满,经延期仍不能赎当的情形下,我们对因典当行拖延期间不及时起诉所造成的综合费率不予支持。

  典当做为特种行业,具有高额的收益性。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尽快实现权利转换,典当行和当户都有义务保证交易的公平性。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院对这种收益较高的特种行业在经营行为不规范,或过度追求不当利益时应予以适度干预。我们的做法是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分清各方责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预期利益。在费率约定不明或约定过高的情况下,适度降低利息和综合费。在典当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不应收取综合费用。利息及罚息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确定。如逾期赎当(含延期后未能赎当的),对于给付合同约定期间届满之后综合费的要求一般不予支持。

  目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主要是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典当行业的监管缺位。商务部仅对典当行业开办资格行使审批权,而各省、市没有相应明确的管理部门,执法和行政处罚行为也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因而难以建立起统一的典当行财会制度和考核评价与监管体系。由于监管部门及职能的不明确和缺乏规范的监督与指导,典当行在经营中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此外,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指导,作为典当从业者自律组织的典当行业协会也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目前行业协会的很多职能是由政府部门承担着。

  为规范典当行业,减少因违规经营而产生的各种纠纷,一方面要依法加强对典当行业的引导和管理,另一方面对违规经营行为要给予应有的惩罚,特别要加重对非法揽储融资等违法行为的惩制力度。此外,加强对典当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使其在行业自律、行业宣传、信息互通、人才培养与交流等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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