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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纠纷

编辑:刘忠洲律… 来源:华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释义】

  补偿贸易,一般是指一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国外另一方买进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用其生产的产品、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根据商务部2001年修订的《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直接提供或通过国外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境内企业以该技术、设备生产的产品分期偿还外方技术、设备价款。补偿贸易双方的关系属于国际贸易范畴内买方与卖方的关系,其法律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补偿贸易中,提供技术、设备的出口方是先履行方,当其将技术设备交付进口方后,即取得对进口方的债权,在进口方的工厂企业内不占有股份。进口方对接受的技术、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对出口方的债务,该债务在进口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以产品或约定商品偿还货款后消灭。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适用】

  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层面关于补偿贸易的专门规定,审理此类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人民政府于)9a年3月颁布的《广东省私人(外商)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和199年5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一议通过的《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进行补偿贸易,双方须签订补偿贸易协议书。这一点,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是一致的。补偿贸易与一般的国际货物买卖相比,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以信贷为前提条件;二是以设备技术供应方承诺回购设备进口方的产品或劳务为必备条件,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所谓“二来一补”,按现行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包括来料加工、来样定做、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其中“三来”是对外加工装配的别称,它是指国外的定作人向国内的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辅助材料或必要的技术设备,由承揽人加工生产后将成品交给定作人,承揽人收取相应费用的一种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三来一补”是国际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三来”性质上属于国际加工承揽合同,而“一补”即本案由所指的补偿贸易,其带有国际易货贸易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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