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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费用偿还问题,行纪人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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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纪合同的费用偿还问题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否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应依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如果对此约定不明,一般情况下,该项费用应由行纪人负担。因为委托人所支付的报酬额中应视为已包括了各项费用的支出,行纪人除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外,不得再要求委托人偿付费用。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费用也由委托人支付的,则报酬未包括费用支出部分,行纪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偿还费用,并可以要求承担已支出费用的利息。行纪人在从事行纪业务中,所需支出的费用是多方面的,如邮费、电话费、电报费、仓储费、运费、税金、保险费、提存费、拍卖费以及必要时的诉讼费用等等。如果上述费用的支出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并有必要时,均应视为正常的费用支出,行纪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要求偿还。

  二、行纪人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417条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解释如下;这既是行纪人权利,也为行纪人义务。因为行纪人上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在处理委托人的事务过程中应选择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式,在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的,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行纪人有义务及时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下可按委托人的指示处分该物,在不能和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情况下,行纪人应与维护自己的利益一样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及时作出合理处置,以免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行纪人处分是否合理,应以行纪人处分该委托物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行纪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发现委托物有瑕疵或者将腐烂、变质,而怠慢于通知委托人,又不采取必要措施作出合理处置的,对因此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扩大损失,行纪人应负赔偿责任,行纪人未对出卖或购入的委托物按照规定检验,或者虽经检验而未对委托物瑕疵提出异议的,行纪人对委托人的瑕疵或者损失、灭失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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