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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纠纷专题研究

【导语】保管合同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确定的案由之一,上海法律网通过邀请专家律师撰稿、网站编辑人员搜集整理等方式在本专题中发布与保管合同纠纷有关的法律新闻、法律常识、法律法规、实践案例等文章,并邀请专家律师评析相关案例,以便尽可能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展示当前法院就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所持有的审判观点。
 新疆某市场有限公司与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上诉案
民事判决书 (2013)乌中民二终字第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 告):某某,男,回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昌吉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    上诉人新疆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陈青松,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   被告陈云仙,女,1977年2月1日出生。    原告陈青松与被告陈云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成春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6月12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青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永华,被告陈云仙及其委托代理人汪顺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青松诉称:2008年4月……
 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概况  原告王某现年75岁,丈夫已过世,有一子两女。老人有积蓄11万元,交于儿子,约定若自己有病时,由儿子来抚养、照顾,该11万元将来给儿子(即只要儿子养老就将11万元赠予给儿子)。后来,王某因不慎将腿摔伤不能行走,要求儿子对其进行照顾。但儿子不尽义务,一直都由女儿护理、赡养。现王某作为原告将儿子起诉到法院。  法院诉讼  本案作为代理律师以保管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
 保管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原告李力,男,汉族,1952年3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祠大街。  被告四川省富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科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市人生茶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生茶楼)。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玉林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力与被告富丽公司、人生茶楼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
 上海市二中院关于保管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宏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淑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腾精密模具(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惠萍。   上诉人瑞宏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合同法》第380条的释义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留置权的规定。  依照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寄存人向保管人给付报酬,以及给付报酬的数额、方式、地点等。当事人有此约定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报酬,即保管费。  所谓“其他费用”是指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对“其他费用”的处……
 《合同法》第379条的释义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费支付期限的规定。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例如仓储合同中可以约定,存货人在提取仓储物后5日内支付仓储费。但是在一般的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期限一般应于保管关系……
 《合同法》第378条的释义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消费保管的规定。  消费保管也称为不规则保管,是指保管物为可替代物时,如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保管期间届满由保管人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的保管而言。  消费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有以下几点不同:  1.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即种类物。……
 《合同法》第377条的释义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的规定。  保管期间届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或者应寄存人的要求随时返还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保管人还应当将保管物的孳息一并返还寄存人。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
 《合同法》第376条的释义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释义】本条是关于领取保管物的规定。  保管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间的,寄存人也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这是寄存人的权利,同时又是保管人的义务,即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返还保管……
 《合同法》第375条的释义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寄存贵重物品及责任的规定。  寄存人单就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如珠宝等贵重物品进行寄存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声明的内容是保管物的性质及数量,保管人在验收后进行保管,或者以封存的方式进行保管。本条规定的保管需要明确两个问题:本条规定……
 《合同法》第374条的释义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物在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规定。  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或轻重)应有所区……
 《合同法》第373条的释义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的规定。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依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保管期间,寄存人享有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权利,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
 《合同法》第372条的释义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义务的规定。  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消费保管是保管人保管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物,保管人在接受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物后,依双方的约……
 《合同法》第371条的释义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负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的规定。  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总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保管人在未征得寄存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即应当亲自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如双方当事人约定……
 《合同法》第370条的释义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寄存人的告知义务的规定。  寄存人对保管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保管物有瑕疵的,应当将真实情况如实告……
 《合同法》第369条的释义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对保管物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规定。  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即保管合同只是转移物的占有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即维持保管物的现状并予以返还。因此保管人为返还保管物并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这是保管……
 《合同法》第368条的释义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的规定。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给付保管凭证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也可以不给付保管凭证,但也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  关于保管凭证与保管合同的关系,有的学者主张……
 《合同法》第367条的释义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保管合同何时成立的规定。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关于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在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大陆法系国家多将保管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
 《合同法》第366条的释义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合同的报酬的规定。  寄存人和保管人可以约定保管是有偿的,也可以约定保管是无偿的。如果约定保管是有偿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地点向保管人支付报酬,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寄存人和保管人没有就是否支付报酬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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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以上为保管合同纠纷法律实务专题研究的相关资料。了解保管合同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动向,掌握保管合同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观点,邀请专业的保管合同纠纷律师析法答疑。我们不代表审判观点,但是我们努力在接近审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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