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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究竟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还是追偿权纠纷?

编辑:潘道福 来源:安乡法院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案情】
   
  2011年6月中旬某一天,何某驾驶小汽车自东向西经过县城某街道时,因有事需临时停车,在打开车门时不慎撞到车后紧随而来的骑电动车的严某。严某人还未倒地,又被对面方向一辆由罗某驾驶的因避让右边车辆而驶入左边车道的小车彻底撞倒在地。经县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事故由何某负主要责任,罗某及严某均负次要责任。何某的车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罗某的车未购买任何保险。在就受害方严某的损失赔偿进行调解时,考虑到罗某家庭较困难及严某的请求,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其超出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要求甲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了严某在交强险范围内的全部损失8万余元。因为何某与罗某将严某撞伤系共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二人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赔偿完受害者严某的损失后,甲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支付已由其垫付的本应由罗某承担的赔偿款4万余元。

  【分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任何民事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都必须给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在上述规定的案由范围内找到一个合适的案由名称。对于此案的案由认定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的案由可定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的案由直接定为追偿权纠纷较适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指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中所产生的各种纠纷,具体讲就是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取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结合此案看,甲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是何某驾驶的小车,在此次事故中,何某的小车并未受损,而是该车将别人撞伤,因此显然不符合该案由适用的定义。追偿权纠纷,是指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和合伙债务人在行使追偿权时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追偿权的取得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结合此案看,何某与罗某共同侵权致使严某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两人应共同对严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实际上也就是连带担保保证的赔偿责任。该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则规定,“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在其中一个侵权人全额赔偿了受害者损失后,该侵权人就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了对其他侵权人的追偿权。实际上,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表述的也是“追偿”二字。因此,此案案由定为追偿权纠纷较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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