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资金出借是否为民间借贷?

简要案情:

陈某与袁某系朋友关系,袁某以其开展经营二手手机店业务为由,多次找陈某借款,并承诺给予相应的利息,陈某于是多次通过将自己的信用卡套现获得的资金以及通过借呗借的资金出借给袁某,起初,袁某还能按月偿还,后来袁某由于资金紧张,便不再偿还,陈某经多次催讨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裁判要旨:

经法院审理认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因此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

 

笔者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弟52条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14 条第 1 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其次,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见,不能够通过刷卡套现,也不能够通过刷卡出借贷款。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表面上是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将款项出借给被告,而实际上原告是通过信用卡套现这些款项后再出借给被告,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双方基于违法行为立写的借条,也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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