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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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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个圈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成立上海1234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上海1234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电话: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电话:

 

第五条    本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均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股权和股份

第六条    企业宗旨:提供中国最好的网络市场服务。

 

第七条    企业经营范围:公司主营业务是从事网络软件开发

 

第八条    注册资本:其中上海1234有限公司直接投资   万,占70%的股份,其他投资为公司高级员工的技术投资,占30%的股份。

 

第九条    投资者姓名:

××××有限公司  出资数额:    住所: 

×××            出资数额:    住所: 

×××            出资数额:    住所:

×××            出资数额:    住所:

×××            出资数额:    住所:

×××            出资数额:    住所: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同等条件下,对他方股东的转让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3.参加股东会议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有表决权。

4.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5.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6.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的出资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3.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第三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第十二条 本公司经营所得收入,扣除一切成本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并提取由董事会确定比例的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后,所余的利润按各方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本公司发生亏损,亦按各方股份的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本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配的利润额。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进行分配。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如下: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贷款等);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决定设分支机构,修改公司规章;讨论决定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决定聘用总经理、高级职员,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各股东委派的董事和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通过决议时,每个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通知各董事时应书面载明事由。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本 单位有关人士作为代表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议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表)和记录员签字 。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应依照董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中证交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中证交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宣布解散:

1.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投资者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义务,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公司未达到经营目的,又无改善的可能;

5.股东会或全体股东决定终止;

6.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7.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

8.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1至第6项规定解散的,须在15日内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依照前条第7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依照前条第8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宣布解散时,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并进入清算阶段。具体清算要求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进行。

 

上海1234有限公司

 

全体股东的签名盖章:

签订日期:08 年06 月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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