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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司法篇

编辑:未知 来源:明迈律所 Legal匠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20206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2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自2020731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了类案检索的范围: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同时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明显的约束性,即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除指导性案例以外的其他案例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参考。

而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11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后至今共发布了165篇指导案例,在165篇中涉及到公司法的案例如下: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裁判要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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