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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追究股东不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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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追究被执行人股东不清算责任收回款项。  
  当前,许多与公司有关的财产纠纷案件,虽然债权人通过诉讼取得胜诉,但因公司设立之初,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转移、处分财产,或者因公司负债而转移资产放任公司吊销而不依法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等种种手段逃避执行,导致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执行程序取得执行款,给执行造成困难,也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讲述的是笔者代理的一个关于债权人申请执行多年仍未取得执行款,后通过另案起诉追究有财产的股东不清算的连带责任最后取得胜诉的案例。

  一、裁判要点
  1、公司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3、股东清算责任属于公司股东的法定责任,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并不代表股东资格的丧失,公司股东仍然享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清算义务属于股东法定义务(类似于股东出资责任),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即使适用,也不应当从公司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适用。而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不清算造成债权人损失之日起或者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时起算。
  4、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二、相关法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公司法》第20、183、184、218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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