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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主体的一般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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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解散后,必须依法进行清算,所以相关主体即负有清算的义务。由于相关主体的身份不同,清算义务中又可以分为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和清算人的义务两个方面。
  (一)对清算义务人的范围,虽然司法实践中曾经有不同的认识,但基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推选的股东。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义务,即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内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义务。
  (二)清算人的义务。民法理论认为,清算法人不是生命之躯,自己无法完成清算事务,必须有人代表其具体执行清算事务,代表清算法人执行清算事务的为清算人。虽然学者们对清算人的概念还有不同的理解,但是通说还是认为,清算人是完成清算法人清算任务的机构或者组织。在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企业破产法》中没有使用“清算人”的概念,长期以来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都习惯于使用“清算组”这一概念。我们认为,在我国,“清算组”与“清算人”实际上是指同一个概念,都是指承担清算任务的组织,只是清算人的概念更恰当一些。
  准确地讲,清算义务实际上就是指清算人的义务,对于清算义务的概念以及其内容,《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为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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