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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期间规定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上海法律网律师通过整理发现,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有一些法定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例如:

  1、15日内成立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因公司法第18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根据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10日内备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30日内、公告45日内申报债权。根据《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清算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5、不得拖延清算。法律对公司自行组织清算的期间未规定,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清算期间,不得故意拖延清算。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6、30日内申请注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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