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关于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公司出现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应列公司为被告。同时由于判决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结果,所以应当以公司的其他清算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2、公司出现新《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公司僵局时,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由于此时公司僵局是因为股东之间不能达成公司决议造成的,所以应当以公司以及未提起诉讼的其他股东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