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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后股东可提起解散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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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后股东可提起解散公司吗?

公司明显陷入僵局,股东依法诉请解散公司。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谭某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请成立,判决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散成都创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创先公司)。
据悉,这是成都中院依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首次对公司僵局新类型案件作出的解散公司判决。
创先公司2000年6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2003年2月25日,创先公司经依法核准,股东变更为雷某、谭某,二人分别持有股份49%和51%。雷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谭某任公司监事。
之后,创先公司于2004年解散员工,停止经营,其办公场所被法院查封,公司长达三年之久没有召开股东大会。2006年下半年至今,谭某无法找到雷某,公司营业执照、印章也被雷某控制使用。而且,创先公司持有的普通股因质押被银行冻结1次、因涉诉先后被法院冻结6次。谭某于今年5月1日在某报刊登公告,要求创先公司及雷某就公司是否存续问题召开临时股东会,对此公司及雷某均没有回应。
法院认为,创先公司作为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稳健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且不得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公司股东其目的是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得投资收益,但创先公司目前既无经营场所、公司员工,也未开展经营活动,股东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其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按照创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每年定期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股东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可近三年来创先公司却没有召开定期会议,经谭某的提议也未召开临时会议,作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的股东大会已名存实亡,公司明显陷入僵局。谭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无法找到控制公司营业执照、印章的雷某,由此可见作为人合因素为重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双方之间已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且不具备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条件。
法院认为,从创先公司目前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的价值及所欠的债务来看,并未反映出资不抵债的情况,解散公司,进行清算,不但不会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反而还有利于债权人的债务及时得到清偿,并及时、有效地实现对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有利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保护投资人利益,优化投资环境。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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