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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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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企业兼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一家企业以支付现金、股票或承担债务等多种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两家企业的资产重新组合,建立一个新企业,原各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行为,原企业被新企业所取代。
  (二)兼并类型及兼并前债务的承担
  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型兼并、新设型兼并、收购控股型兼并。
  1、所谓吸收型兼并是一企业用现金、股票买断另一企业产权或承担债务取得另一企业产权,实现对另一企业资产完全吸收的行为。企业被吸收兼并,债务也应随企业资产变动,因此,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但是,企业进行吸收兼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兼并方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方可向被兼并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企业不承担责任。
  2、所谓新设型兼并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的资产重新组合,建立一个新企业,实现两企业资产兼并的行为。新设型企业兼并,原企业债务已随企业资产重组变动,故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3、所谓收购控股型兼并是一企业收购了另一企业大部分产权,实现对该企业控股兼并的行为。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遗留在被控股企业内,就由被控股企业自己承担;但是因控股企业抽逃了被控股企业资金导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则应由控股企业对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控股公司没有将被控股公司资产抽走,基于法人责任有限原则,则其无须承担偿还责任。
  当然要注意的是,购买企业财产或者购买企业股权的,忽视了原有债务承担的,或者由于该买卖行为,必然影响其他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应由买受人承担民事责任,不是由买受人对被购买者原所有债务承担责任,应当在购买财产的范围内,在未评估部分或者少支付对价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为有限责任,不是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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