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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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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在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等对公司负有违约或者侵权之债时,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即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保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也可以充分体现股东间接诉讼中真正原告是公司的精神。另外,在股东为追究董事责任而提起代表诉讼时,既可以依据合同纠纷案件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也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地讲,《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规定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原则、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原则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完全适用。这样,既可以保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我国整个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也可以充分体现股东代表诉讼中真正原告是公司的精神。另外,在股东为追究董事责任而提起代表诉讼时,依据合同纠纷案件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也可以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董事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都是在公司所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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