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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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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请求权是公司对股东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股东出资义务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理由有:
     1.股东出资义务具有较强的公法性质,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公司拥有充足的资本是其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保证,公司资产也系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担保,因此,足额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是基于股东的法定出资义务而由公司享有的法定债权请求权,不同于基于当事人合意产生的意定债权请求权,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处置。如果规定出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为了贯彻资本充足原则,遏制违反出资行为,我国《公司法》对瑕疵出资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刑法》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责任(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由此足见《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范具有较强的公法性质。诉讼时效作为民事法律规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属于私法领域,在以规范社会和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法领域,诉讼时效是不能适用的。因此,出资义务不能援引诉讼时效而免除。
     2.援引诉讼时效对公司债权人不公平。
     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即负有出资义务,也就是在公司成立时产生了公司出资请求权,而公司作为主体,其往往被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所控制,在人格上形成混同。在此情况下,公司根本不可能具有追究虚假出资责任和抽逃出资责任的独立人格。一般而言,往往是债权人而非公司内部人员启动追索出资请求权的程序,因为债权人在追索债权时发现公司资本不足的情况,进而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从而增加公司用于偿债的财产数额。而公司成立到债权人发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间隔往往都在两年以上。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使债权人无法获得救济,从而保护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将产生非常不公平的后果。
     3.援引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是“帮助勤勉人,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从而推动财产流转,维护当前的社会经济秩序。而在出资请求权方面,则不存在上述立法目的适用的余地。公司追究不追究股东的出资义务,往往与勤勉与否无关,而与公司被谁控制、债权人何时发现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等情形有相当大的关系。如果机械地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显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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