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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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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法院只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集和决议方法等会议程序以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其程序和内容的合理性一般不予审查。这种合法性同样也包括符合章程的规定。按照现代公司法的理念,章程是公司的宪章,如果法院要求公司必须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议,对此绝不会再被认为是对公司的不当干预,反而会视为对股东程序权利的有效保护。法院所进行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形式意义上的审查,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审查,只要决议形成的程序及其内容未违反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则不认为存在瑕疵,至于该决议是否有利于公司,以及是否具有合理性,这属于商业判断的范畴,法院一般不发表意见。因此,在合理性与合法性两者的取舍之间,合法性是正当的选择。
  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是否有必要对决议的合理性加以讨论。对此,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法院不进行合理性审查,并不是由于所有的公司决议都是合理的,恰恰相反,大量的公司决议是妥协的结果,是多数决规则的产物。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决议被大多数接受是第一位的,其合理性才是第二位的。根据政治学原理,妥协的东西往往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因为它更容易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再从民法权利本位的角度,司法应尊重权利个体的选择,而公司决议为公司意思,是公司处理事务的方案,如同个人一般,不同的公司在相同情形下也会作出不同的决策,而司法的偏见并不能保证其判断总是正确的,因此,由法院对决议的合理性加以确定则可能导致另一种不合理。但是对公司决议的合理性是否应一概不予审查,即是否存在不予审查的例外,对此已有学者提出质疑。但关于这一原则理论的任何突破,都将可能是公司法领域内的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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