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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与否决权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新《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可见,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要履行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只需要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其意见,从而绕开了股东会无法或者很难召开的难题。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的规定更具有弹性与可操作性,可以提高股权转让的效率,预防股权转让中的卡壳现象。新《公司法》第71条第2款为了促成公司股权的正常流动,还明确规定了出让股权的股东向其他股东个别发函征求意见以及受通知的股东默示同意的推定制度,即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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