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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瑕疵出资的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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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出资纠纷主要与股东瑕疵出资有关,所以要处理股东出资纠纷必须正确判断和甄别股东的瑕疵出资情形。上海法律网律师通过整理,总结出如下股东瑕疵出资的判断规则。
  (一)股东瑕疵出资的一般表现
  股东虚假出资,是指未支付相应的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实践中往往有以下表现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的规定。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自身所有。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有:1、利用股东地位,特别是控股关系,强行从公司账上划走资金。2、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股权却没有办理减少股本登记。3、未提取决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就先行分配利润。5、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6、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金的货币,但股东仍持有股权。7、股东利用亲友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实施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二)股东瑕疵出资的认定规则
  股东瑕疵出资是属于虚假出资还是抽逃出资,在一般情况下,其区分标准是看公司是否已经有效设立。根据新《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所以对公司是否设立的时间判断应当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准,在此之前发起人股东将对公司的出资再以各种方式转归其自己所有的,则属于虚假出资的行为,而不是抽逃出资的行为。
  (三)追究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诉讼举证责任的负担
  在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审查认定股东抽瑕疵出资行为的关键所在。正是因为股东瑕疵出资行为多以隐蔽的方式进行,而且其关键证据诸如公司的业务往来账册、资产负债表等会计账目均保存于公司内部,所以作为原告的债权人难免存在举证方面的困难和障碍。为此,在审理股东瑕疵出资的纠纷中,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之规定,对于股东是否抽逃出资,原则上应当由债权人举证,但笔者认为,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不宜过于苛刻,只要其能举出对抽逃出资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者有关线索即可。此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不存在瑕疵出资的行为诸如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合理的对价关系等;否则,即可认定其存在瑕疵出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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