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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镇艳与杭州华杰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编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原告许镇艳。
委托代理人金钢红,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杰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倪建。
原告许镇艳诉被告杭州华杰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立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钢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结欠原告劳动报酬2800元未付。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8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资清单一份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未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华杰制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许镇艳劳动报酬2800元。
如果杭州华杰制衣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华杰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立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晓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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