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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最高人民法院对丹麦驻华使馆询问婚姻问题提出意见的复函 | ||||||||
| 外交部办公厅:你部本年3月11日发办签(54)号第406/486号公函收悉。兹对所询问题提出下列意见,供你们参考:根据丹麦使馆致你部照会,安德斯于1940年在青岛和苏联人伊奥劳夫斯基结婚时是中国籍;现居丹麦,无国籍。查所附离婚据,开头就说明女方是无国籍的立陶宛人。国籍问题对他们结婚及离婚的效力是有关系的。立陶宛在1940年以前就已加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我们究竟认为他是无国籍,或属于苏……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外侨婚姻问题处理手续的批复 | ||||||||
| 湖南省人民法院:1954年1月28日法行调字94号函悉,关于本国人与外侨或旅外华侨婚姻问题的处理,因涉及外交与侨务,本院曾与有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致未能及时答复。现经研究,同意来文第三项内所述意见。 此复 附: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华侨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 法行调字第94号最高人民法院: 一、你院为河北东鹿县人民法院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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