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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是否能反悔

编辑:陈立家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等正当情形的,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可以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陈立家律师提示,离婚协议或离婚时的约定,虽涉及身份关系,但对于抚养费部分的约定仍然属于财产性约定性质,与一般的合同相同,前述司法观点与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本质上一样,合同约定依据的基础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系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父母任意方自身经济情况的重大影响。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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