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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的结婚登记不宜一概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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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编辑认为被告宾川县民政局对未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提出的结婚申请作出准予登记的行政行为并颁发了结婚证,该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原告杨春花要求撤销登记行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结婚后但该情形早在其达到法定婚龄之时消失,该情形消失后双方的婚姻已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登记时原告未达法定婚龄并不影响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原告杨春花与第三人邵云飞在申请结婚登记前就已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所以双方结婚是真实自愿的,原告原告杨春花要求撤销登记行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春花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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