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审理认为,昌荣公司在执行程序中作出承诺,其取得84号房屋后保证被执行人继续居住直至被执行人死亡或自愿交出房屋,不收取租金等。确保被执行人原有的居住条件不受影响。执行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保证被执行人生活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实现债权。2014年11月25日,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84号房屋。被执行人后续提出的执行异议、复议均被裁定驳回。
网站编辑认为居住权属于生存权,其权利位阶高于一般债权。居住权系房屋所有权结构中的占有、使用权能,可与所有权相分离。只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利,就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