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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父母能否拒绝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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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问:2010年我与前妻离婚,儿子(9岁)随她一起生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两年后,前妻再婚,将儿子姓名改为她现任丈夫的姓。我不同意,拒绝继续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现在,前妻以儿子的名义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继续支付抚养费,我能否以儿子更改姓名未经我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网站编辑回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您与孩子的父子血缘关系与生俱来,无论姓名是否变更,您都负有抚育子女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随父姓,可随母姓。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因此,您前妻未征得您同意擅自变更儿子的姓名,侵犯了您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成为您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关于孩子的姓名问题,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恢复孩子原姓氏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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