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问:离婚时军人一方的复员费和个人伤亡保险金是否应当分割?
网站编辑回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以及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