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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打借条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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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该条明确肯定了夫妻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和可能性,并暗示了夫妻间借贷行为效力认定的又一标准和条件,那就是款项的“性质或来源”和“用途”,理论上可以出现四种情况:
  1、如果夫妻之间的借款源自夫妻共同财产,而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那么,双方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的规定,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即借款方应全部偿还款项给出借方。
  2、如果夫妻之间的借款源自夫妻个人财产,而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则该借贷法律关系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两样,借贷行为理所当然成立并生效,借款方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既然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的夫妻借贷行为成立并有效,则此种情形下,夫妻借贷行为也有效。
  3、如果夫妻之间的借款源自夫妻共同财产,而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则夫妻间借贷并出具借条的行为仅仅是夫妻之间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不复存在,因为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尽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本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若承认这种借贷关系的合法有效,有违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意旨,很难被社会核心价值观念所接受。
  4、如果夫妻之间的借款源自夫妻个人财产,而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如用于赡养老人、给小孩治病等,则此时也不适宜认定借贷行为成立且合法有效,否则,对借款方有失公平,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要求,也是公序良俗的主旨所在。
  通过对上述四种情况的比较分析,夫妻间借贷行为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最核心和最关键的是借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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