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婚姻律师 >> 法律新闻 >> 正文

外国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情形

编辑:陈立家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陈立家律师提醒,对于外国法院在被告缺席情况下判决离婚的,当事人需注意获取依据该国法律已合法传唤被告的相关证据材料;对于离婚双方均为中国国籍的,不申请承认外国判决,改为在国内起诉离婚的,国内法院有权受理。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