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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家律师谈是否能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编辑:陈立家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据此,中国公民有权向住所地中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申请承认范围不包括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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