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家律师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陈立家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就夫妻共同财产规定较少,关于当事人约定从而改变夫妻个人财产性质的情形,主要是指婚内财产协议类的约定,将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内取得的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类约定的效力及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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