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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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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适用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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