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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与分家析产纠纷的区别

编辑:芷楠 来源:新浪博客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1、继承纠纷是一种确认之诉,往往是有无继承权,遗嘱的效力或继承的房额的确认所产生的纠纷;

  分家析产纠纷是一种给付之诉,是对已经明确的权利,主张分割、析产出来。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分家析产是由于家庭成员家庭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能够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人的死亡仅是引发分家析产的法律事实之一。

  所谓继承是指继承人按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继承由享有继承权的各个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或者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进行。继承以被继承人的死亡为唯一的原因,没有被继承人的死亡,就不会产生继承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不能实施继承。被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它仅限于被继承人的个体财产。


  3、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析产纠纷则是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因财产的分割、分配和无权处分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其本质是共有权的分割纠纷和所有权的侵权纠纷。关于析产纠纷的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在我国不承认取得时效,不存在占有制度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在共有权分割纠纷中,共有权人分配共同财产的请求权可以随时提起,不存在时效的问题;在所有权的侵权纠纷中,因所有权没有时效,是一种持续的存在状态。侵犯所有权也是一种继续侵权,一般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也没有任何意义,所有权人可以随时提起诉讼。由此,析产纠纷诉讼中,没有诉讼时效的适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中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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