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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关系纠纷之最高院判例

编辑:最高院 来源:最高院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21日,云南省师宗县的冯某夫妻生育女儿蔡琼。2002年开始,冯某同意蔡琼由被告蔡某抚养,并将蔡琼的户口落在蔡某的户口本上,但蔡某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蔡琼与蔡某关系恶化,蔡某打骂蔡琼,蔡琼与蔡某的矛盾日愈加深。现冯某因蔡琼的抚养问题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蔡某与蔡琼的****关系。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师宗县法院审理认为:1998年11月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蔡某对蔡琼的抚养从2002年开始,且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过****登记手续,故蔡某与蔡琼之间并未形成****关系,原告冯某对蔡琼的抚养权依然存在,故原告提出解除蔡某与蔡琼的****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冯某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我国有不少****关系并非签订书面****协议,也不办理****登记手续,而是事实****关系,如果****事实发生在《****法》颁布之后,这样的****关系是否有效?  1999年实行的新修改****法时已经将****关系的成立限定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合法有效的****关系应当是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同样,对于****法施行前成立的****关系也予以默认,《****法》颁布后没有经过登记的****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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