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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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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 养 纠 纷

  我国《婚姻法》等现行法律对“扶养”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专指平辈亲属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婚姻法》第29条还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兄弟姐妹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指合法夫妻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负有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因追索扶养费引发的纠纷即扶养费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31.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2.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二、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因变更扶养关系引发的纠纷,称为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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