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赠送和接受的对象都是特定的,只有订婚人才能以婚约财物相赠送和收受。婚约财产具有明显的专属性,赠送方考虑的是受赠人的具体情况,有的还征求对方的意见,对一些贵重的物品如金银手饰、摩托车等,也明确表示是赠给订婚人所有。即使订婚人年龄尚小不能使用,其父母或其他人也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实际享有所有权的仍应是接受赠与的订婚人。
此类观点的法律依据是2000年10月,最高法院下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该规定对婚约财产纠纷作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这里的婚约关系即是指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协议的无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关系。故婚约财产产生纠纷,其诉讼主体应是解除婚约的男女而不应是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