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站:劳动法 婚姻法 债权债务 房地产 交通法 公司法 合同法 证券法 税法 刑事辩护 买房指南 涉外法律 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上海法律网

专题
频道

法治动态 | 理论研究 | 疑难实务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 上海法规 | 法律图书 | 合同文本 | 海事海商
房产律师 | 婚姻律师 | 劳动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交通医疗 | 刑事行政 | 保险证券 | 知识产权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证券期货合同 >> 正文

浅白语言证券现金买卖客户协议书(香港地区)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由(客户名称/姓名)

 

 

签署

 

(公司户口:获授权签名/公司印章)

见证人

 

[见证人姓名、地址及职业]

 

 

[见证人签名]

确认及接受

 

注册人姓名(请用正楷填写)

 

 

获授权签名/公司印章

  开户资料(私人/独资经营/合伙经营/机构)

户名:

 

现金客户户口号码:

 

姓名(英文):

 

姓名(中文):

 

婚姻状况(私人客户):

 

地址:

 

电话号码:(日)

 

(夜)

 

(手提)

 

职业/业务性质:

 

商业登记号码(独资经营/合伙经营/机构客户):

 

 

已缴付股本(机构客户):

 

 

东主/合伙人/董事姓名(机构客户)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根据保存已核实有关身份证或护照有关部份副本

银行证明(包括地址,户口种类及号码):

 

公司注册证书及注册国家(机构客户):

 

            签名式样(机构客户)

姓名

*护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名

(1)

 

 

 

(2)

 

 

 

(3)

 

 

 

(4)

 

 

 

*根据保存已核实有关身份证或护照有关部份副本

            签名式样(联名户口) 

姓名

*护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名

(1)

 

 

 

(2)

 

 

 

(3)

 

 

 

(4)

 

 

 

*根据保存已核实有关身份证或护照有关部份副本 

  户口可根据其中任何两式/以上任何一式:(联名户口用)签名式样指示下运作。

业务印章式样(独资经营/合伙经营/机构客户):

 

  客户身份声名
  本人/吾等作下列客户身份声名(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注册人操守准则第5.4条)。

  最终受益人身份:
  (a)最终从该宗交易中获得利益及/或承担其风险的人士的身份

姓名/名称

*香港身份证/护照文件/商业登记证号码/公司注册证书

地址

 

 

 

 

 

 

 

 

 

  (b)最初负责发出该宗交易的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如与以上不同)

姓名/名称

*香港身份证/护照文件/商业登记证号码/公司注册证书

地址

 

 

 

 

 

 

 

 

 

*根据保存已核实有关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

  本人/吾等谨此声明上述数据属真实及正确无误,贵公司可依赖此等资料以履行贵公司义务。此外,凡上述(a)及(b)项数据,如有任何变更,本人/吾等谨此承诺实时致函通知贵公司。

签署:

 

客户姓名(请用正楷填写)

  附件 风险披露声明
  1.证券交易的风险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
  2.买卖创业板股份的风险
  创业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资风险。尤其是该等公司可在无需具备盈利往绩及无需预测未来盈利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动及流通性很低。
  你只应在审慎及仔细考虑后,才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它特点,意味着这个市场较适合专业及其它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
  现时有关创业板股份的数据只可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须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刊登付费公告。
  假如你对本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或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及在创业板买卖的股份所涉风险有不明白之处,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3.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持牌人或注册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4.提供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
  假如你向持牌人或注册人提供授权书,允许他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那么你便须尽速亲身收取所有关于你账户的成交单据及结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可及时侦察到任何差异或错误。
  持牌人或注册人注意事项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至少每年与客户确认到底该客户是否希望撤销该项授权。为了清楚说明起见,持牌人或注册人只需在该项授权届满的日期之前通知有关客户,指明除非客户在委托授权届满的日期前以书面明确地撤销该项授权,否则该项授权便会自动续期。
  5.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按照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是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的。你在买卖该项试验计划的证券之前,应先咨询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的意见和熟悉该项试验计划。你应知悉,按照该项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并非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创业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证券类别加以监管。
  6.其它风险
  (1)存放的现金及财产
  如果你为在本地或海外进行的交易存放款项或其它财产,你应了解清楚该等款项或财产会获得哪些保障,特别是在有关商号破产或无力偿债时的保障。至于能追讨多少款项或财产一事,可能须受限于具体法例规定或当地的规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收回的款项或财产如有不足之数,则可认定属于你的财产将会如现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2)佣金及其它收费
  在开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了解你必须缴付的所有佣金、费用或其它收费。这些费用将直接影响你可获得的净利润(如有)或增加你的亏损。
  (3)在其它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
  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连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你应先行查明有关你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你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你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有鉴于此,在进行交易之前,你应先向有关商号查询你本身地区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及其它司法管辖区可提供哪种补救措施及有关详情。
  (4)货币风险
  以外币计算的合约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其它地区进行),均会在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5)交易设施
  电子交易的设施是以计算机组成系统来进行交易指示传递、执行、配对、登记或交易结算。然而,所有设施及系统均有可能会暂时中断或失灵,而你就此所能获得的赔偿或会受制于系统供货商、市场、结算公司及/或参与者商号就其所承担的责任所施加的限制。由于这些责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应向为你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这方面的详情。
  (6)电子交易
  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会与透过其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有所不同。如果你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便须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你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据指示执行,甚或完全不获执行。
  (7)场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同时在特定情况之下,有关商号获准进行场外交易。为你进行交易的商号可能是你所进行的买卖的交易对手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难以或根本无法平掉既有仓盘、评估价值、厘定公平价格又或评估风险。因此,这些交易或会涉及更大的风险。此外,场外交易的监管或会比较宽松,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你在进行该等交易前,应先了解适用的规则和有关的风险。
  7.客户确认声明
  本人/吾等确认已按照本人/吾等选择的语言(英文或中文)获提供风险披露声明及已获邀阅读该风险披露声明、提出问题及征求独立的意见(如本人/吾等有此意愿)。
  签署:

客户姓名(请用正楷填写)

日期:

 

  8.客户备忘
  _________证券有限公司向客户作出的承诺,如果在客户协议内提供的以下数据,有任何重要的变更均会通知客户:
  (1)本公司的业务的全名及地址,包括本公司在证监会的注册身分及CE编号(由证监会所分配的独特识别号码);
  (2)本公司向客户提供或客户可使用的服务,例如证券现金买卖账户、证券保证金买卖账户、委托账户、投资组合管理、投资顾问服务、单位信托或期货/期权买卖账户的性质;
  (3)客户须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酬劳(及其支付基准),例如佣金、经纪费及其它费用及收费。
  此客户协议在运作上不会消除、排除或限制在法律之下该客户的任何权利或注册人的任何责任。
  9.职员声明
  本人,以注册人身份,确应本人已按上述客户所选择的语言(英文或中文)提供风险披露声明;及邀请客户阅读该风险披露声明、提出问题及征求独立的意见(如客户有此意愿)。

注册人姓名(请用正楷填写)

签署 

 

 

CE编号:

 

日期:

 

  10.客户确认
  本人/吾等确认收到本人/吾等须向贵公司支付的任何酬劳(及其支付基准),例如佣金、经纪费及其它费用及收费。

客户签署:

 

 

  本人/吾等(请填写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要求阁下根据下列条款及条件为本人/吾等运作一个现金证券买卖户口(户口):

  1.户口
  1.1 本人/吾等确认[开户数据]及[附属数据]所载数据均属完整及正确。倘该等资料有任何变更,本人/吾等将会通知阁下。本人/吾等特此授权阁下对本人/吾等的信用进行查询,以核实上述表格所载数据。
  1.2 阁下将会对本人/吾等户口的有关数据予以保密,但阁下可以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及证监会的规定或应其要求,将该等数据提供予联交所及证监会。

  2.法例及规则
  阁下按本人/吾等的指示所进行的一切证券交易(交易),须根据适用于阁下的一切法例、规则和监管指示的规定而进行。这方面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中央结算公司)的规则。阁下根据该等法例、规则及指示而采取的所有行动均对本人/吾等具有约束力。

  3.交易
  3.1 除阁下事先通知本人/吾等,以自己本身名义进行交易外,阁下将以本人/吾等的代理人身份进行交易。
  3.2 本人/吾等确认阁下表明不会接受“卖空指示”(根据“有关申报卖空活动及备存证券借出纪录规定的指引”第7.5条)。
  3.3 本人/吾等会就所有交易支付阁下通知本人/吾等的佣金和收费,缴付所有适用的征费及费用,并缴纳所有有关的印花税。阁下可以从户口中扣除该等佣金、收费、征费及税项。
  3.4 就每一宗交易,除另有协议外或除非阁下已代本人/吾等持有现金或证券供交易交收之用,否则本人/吾等将会在阁下就该项交易通知本人/吾等的期限之前向阁下交付可实时动用的资金或可以交付的证券,或以其它方式确保阁下收到此等资金或证券。倘本人/吾等未能这样做,阁下可以(如属买入交易)出售买入的证券;及(如属卖出交易)借入及/或买入证券以进行交易的交收。
  3.5 本人/吾等将会负担阁下因本人/吾等未能进行交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及开支。
  3.6 本人/吾等同意就所有逾期未付款项(包括对本人/吾等裁定的欠付债务所引起的利息),按(于裁定前后)下列利率(以较高者为准)加3.5%支付利息:
  (i)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所公布于该日的优惠贷款利率和
  (ii)阁下于该日就逾期未付款项的贷款成本利率,以及按阁下不时通知本人/吾等其绝对酌情决定的利率及其它条款支付利息,该等利息应以日息计算和于每一公历月最后一日或应阁下要求支付。
  3.7 就买入交易而言,倘卖方经纪未能于交收日内交付证券,导致阁下须买入证券进行交收,本人/吾等毋须为买入该等证券的费用向阁下负责。

  4.代本人/吾等保管的现金
  除本人/吾等给予阁下“书面指示”(根据《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7条)或“常设授权”(根据《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8条),代本人/吾等保管的现金,须依照《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4(3)条,存放于一家认可财务机构所开立的没有利息的客户账户或信托账户。

  5.证券的保管
  5.1 由阁下寄存妥为保管的任何证券,阁下可以酌情决定在合理及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a)存放于在
  (i)认可财务机构;
  (ii)核准保管人;或
  (iii)另一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
  开立的独立账户作稳妥保管,而该账户是指定为信托账户或客户账户并由阁下为持有阁下的客户证券目的而在香港开立及维持的;或
  (b)以本人/吾等的名称登记。
  5.2 倘证券未以本人/吾等的名义注册,阁下于收到该等证券所获派的任何股息或其它利益时,须按本人/吾等与阁下的协议记入本人/吾等的户口或支付予或转账予本人/吾等。倘该等证券属于阁下代客户持有较大数量的同一证券的一部份,本人/吾等有权按本人/吾等所占的比例获得该等证券的利益。

  6.处理本人/吾等证券
  (1)阁下可按照以下的指示或授权,处理阁下收取或持有的本人/吾等证券
  (a)本人/吾等就以下事宜发出的口头或书面指示
  (i)出售本人/吾等证券及证券抵押品;或
  (ii)就该项出售指令进行交收;
  (b)从(本协议)第5(1)(a)条提述的账户提取本人/吾等证券,或处理已按照(本协议)第5(1)(b)条登记的本人/吾等证券的书面指示;或
  (c)常设授权(如在《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6(1)(c)条》所示)。
  (2)在不损害(本协议合约)第6(1)款的原则下,阁下可处置阁下代本人/吾等收取或持有的任何证券,以解除由本人/吾等对阁下所负的法律责任。

  7.抵销及留置权
  7.1 阁下可抵销或调动本人/吾等与阁下开立的任何一个或多个现有户口(包括任何其它本人/吾等之联名户口)内账上的任何款项或运用该等户口的任何资产,用以履行本人/吾等对阁下以任何方式产生的义务或责任(包括,如合适,共同及各别责任)。
  7.2 本人/吾等同意赋予阁下:
  (a)在阁下为本人/吾等户口持有的所有证券或其它财产上的全面留置权;及
  (b)从本人/吾等与阁下开立的户口(包括任何其它本人/吾等之联名户口)内扣除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利息以及其它债项以及处置任何证券和其它财产或进行有关任何证券或其它财产的交易,并运用从该处置或交易中所得的收益的权利(阁下可绝对酌情决定予以处置或买卖的证券和其它财产),使阁下为保障自己或因其它原因觉得适合而代表本人/吾等进行阁下认为有需要或适宜的(有关上述本人/吾等之任何户口的)证券买卖所产生的义务得以履行或满足。

  8.赔偿、责任和保证
  本人/吾等与同意,倘(由于任何原因或于任何时间)因本协议书引致阁下和/或阁下不时的董事和雇员([职员])承担的全部责任、损失、费用和/或支出(包括法律费用),除了因为任何该等责任、损失、费用和/或支出是在阁下或其职员实际诈骗或疏忽下而引起的之外,一概由本人/吾等负责赔偿并使阁下和其职员获得赔偿。

  9.一般规定
  9.1 阁下可以录音方式监控及核实证券交易的信息。
  9.2 倘阁下没有依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对本人/吾等的责任,本人/吾等有权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成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索偿,惟须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不时的条款制约。
  9.3 倘阁下的业务有重大变更,并且可能影响阁下为本人/吾等提供的服务,阁下将会通知本人/吾等。
  9.4 本人/吾等确认本人/吾等已详阅并同意本协议书的条款,而且该等条款已经以本人/吾等明白的语言向本人解释。
  9.5 本协议书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且可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执行。如本协议中英两种文本的释义之间和含义之间有不一致的,以英文本为准。

  10.风险披露声明
  本人/吾等必须于签署本协议书时,签署及确认风险披露声明。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律师加盟 | 广告合作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合作伙伴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非上海律协官方网站,欢迎更多上海律师加盟合作
    上海法律网版权所有 2005-2009© Copyright By SH148.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5003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