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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编辑:未知 来源: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案例

原告覃某某于20211230日通过淘宝平台在被告黄某某处购买了价格为4900元的全新苹果11ProMax手机一部,在购买前原告覃某某向被告黄某某再三询问手机是否为全新的手机,被告黄某某均回答是正品全新手机。但是原告收到手机后通过gsx查询该苹果11ProMax手机是属于翻新机,综合鉴定结果为二手翻新机+改版机+扩容机。原告覃某某多次与被告黄某某交涉无果,认为被告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起诉至雁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处被告黄某某退回原告覃某某购买货款4900元整,并赔偿原告覃某某所受损失的三倍赔偿。

 

    被告黄某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黄某某已经在店铺前页公告中,明确写有管辖约定,内容为“您(买家)购买本店产品发生任何交易纠纷,管辖法院为卖家户籍所在地法院。开店日期:2018-3-24”,被告户籍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由于双方对管辖有约定,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告黄某某已在淘宝网店铺首页明确约定在该店铺购买任何产品发生任何交易纠纷,管辖法院为卖家户籍所在地法院,原告覃某某在该店铺购买商品,视为接受该约定,被告户籍地在深圳市福田区,且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被告黄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官提醒

网购有风险,下单需避坑!在网购过程中,需要仔细了解卖家信用、商品属性、卖家评价以及网购平台上的法律条款规定等,并注意保存好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购物发票、快递单据、保修卡等相关材料,有备无患,在不得不以诉讼解决纠纷时,就可以有理有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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