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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违约 中介起诉求赔偿

编辑: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被告廖某通过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平台出售某网络店铺,双方签订了《独家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独家委托期限为2015年8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委托期限内廖某承诺不自行出售或委托第三方出售该网店(包括公司股权),并约定廖某不得单方解除协议,否则应按照“商城转让费”的百分之二十(20%)之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出售网店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推定为“商城转让费”的百分之五)以及原告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

    2015年10月14日廖某自行将该网店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4000元,并承担原告为出售网店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6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廖某辩称:1、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独家委托协议》是格式合同,合同中关于”委托期限内不得自行出售或委托第三方出售该网店(包括甲方公司股权)”的条款无效;2、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的原告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3、原、被告双方签订《独家委托协议》属显失公平,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法院另查明,被告廖某于2015年10月14日将此网店所属的公司股权转让并办理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

    被告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4000元,并承担原告为出售网店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6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廖某承担。

 

法律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独家委托协议》是否属于格式合同。

    被告提出抗辩称,该协议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根据本案的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此协议的签订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经过原、被告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合同期限三个月亦是双方均认可并签字的,具有法律效应,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故此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此协议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廖某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擅自将网店售予他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承担商城转让款的20%作为违约金,即人民币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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