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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单位申请使用售房净归集资金需要携带哪些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按规定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系统单位申请使用售房净归集资金核定表》。申请单位有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单位无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写明"无上级主管单位"。 2.相关用途的证明材料。根据申请使用的范围,分别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归还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应提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单位归还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书面资料; 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资料; 3)划转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委托办理公有住房出售的协议,出售公有住房清单和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授权本次划款的委托书; 4)公有住房更新改造和维修的,应提供公有住房维修合同;如单位自行组织维修的,应提供修理项目的预算; 5)实行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应提供单位住房货币化方案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同意实施住房货币化方案的决议等; 6)企业破产清算、注销、撤销、兼并等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工商部门或者上级部门批准破产、注销、撤销、兼并等的法律文书或文件; 7)归并至上级单位净房款专户的,应提供上级单位要求归并净房款的文件或函件; 8) 支付与公有住房相关的费用的,应提供维修基金欠款、办理房产证费用、物业管理交接费等费用发票的复印件; 9) 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提供企业开发项目的项目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