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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词能否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作者:张宇晟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一句打动人心的广告词,如“滴滴香浓,意犹未尽”、“just do it",往往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也因此遭到了很多竞争者的模仿和改编。那么,广告词作为企业的无形财富能否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呢?

  张宇晟律师认为,任何广告词都是由文字组合而成的,文字组合要想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无非两种途径申请注册商标与构成著作权。首先,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文字组合必须达到一定的显著性才能申请注册商标,而广告词往往字数过长,内容描述的往往是商品的品质,而非商品的来源,这样就不符合显著性要求。其次,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文字表达必须要有独创性,体现出足够的智力成果,这样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相对而言,广告词更容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因此,张宇晟律师建议,在广告词的内容上,企业应注意体现文字表达的独创性,而不要只是简单的拼凑,或使用过多的成语或既成用语;同时,由于广告词有谁创作,在举证上通常较为困难,企业可以考虑在广告词发布之前,先进行相应的版权登记,以确定自身著作权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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