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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银行贷款中的空白合同
作者:张宇晟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春节后,信贷政策进一步收紧,银行贷款利率水涨船高,纷纷取消此前的首套房贷优惠利率,而一些已审批过的折扣房贷,也在紧缩背景下“被基准”。银行出尔反尔带来的是突然多增的几十万房贷利息。广东省近2万笔总金额约78亿元的房贷遭遇银行“反价”,受害者无奈只能向广东银监局投诉。

  这次反价潮中,银行与贷款人签订的“空白合同”成为大部分纠纷的源头,而空白合同已经是广东商业银行数年来形成的行业“潜规则”。银行客户经理向贷款人口头承诺折扣利率放款,并且与贷款人签订空白的“同贷书”,上面只标明银行同意向贷款人放款,但并没有标明具体的利率和放款时间,政策变化下,这些此前约定好的折扣瞬间成为泡影。

  在顺德农商行做贷款的小周去年12月就与银行签了同贷书,但是至今没有拿到贷款。“签空白合同的时候只有按手印和签名,没有落款日期。我去年12月4日签的空白合同,后来到手的合同日期却是2月24日。”小周面对着一张空白合同异常无奈,银行给他的回复是基本拿不到8.5折,还说目前可能要上浮。

  “现在广东这边几乎所有银行签的都是空白合同,合同上只有贷款总额,其他信息不用填,等贷款通过了再由银行帮忙填写。一般情况下银行能够按照客户经理所说的约定利率贷到款。”某资深银行业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而由于行业基本是如此做法,贷款申请人只能无奈接受这一霸道“行规”。

  然而,一旦银行政策发生变化,这种空白合同并没有法律效力,贷款人也无从追溯。即便目前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严厉要求银行按照约定承诺放贷,但是对于这类空白合同,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透露,没有证据情况下,也只能要求银行出于对声誉的考虑,道德履行承诺。

  张宇晟律师认为,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这类违反操作的监管;另一方面,如银行非要签订空白合同,那么申请贷款人可以考虑与银行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将银行放款和利率的承诺固定下来,利于保障自身权益。另外,空白合同应该一式两份,以免银行自行在空白合同中添加对申请贷款人不利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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